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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nel: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局務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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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有2位護理師的學校第二人填此份)調查本市學校護理人員緊急救護研習受訓情形,請於105年11月29日(一)前完成填報,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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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之第7條:學校護理人員應接受教學醫院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救護技術訓練至少40小時,取得合格證明,並每二年複訓八小時。 二、請貴校護理人員依限填報,如未達到40小時緊急救護研習者,本局將於106年8月安排護理人員研習,屆時務必報名參加。 三、請於105年11月29日前完成填報,以利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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