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之第7條:學校護理人員應接受教學醫院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救護技術訓練至少40小時,取得合格證明,並每二年複訓八小時。
二、請貴校護理人員依限填報,如未達到40小時緊急救護研習者,本局將於106年8月安排護理人員研習,屆時務必報名參加。
三、請於105年11月29日前完成填報,以利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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