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學生輔導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略以,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18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公(差)假。
二、復依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規定略以,本法第14條第4項所定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在職訓練課程,得包括專業倫理與法規、學生輔導實務與理論及學生輔導重大議題等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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