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05年2月24日府授財產字第1050035105號函暨臺中市市有建物清查及清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清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依清查作業要點第4點第1款規定,管理機關應訂定年度清查計畫,每年定期辦理清查,清查作業以3個月為限;同要點第6點規定,已依計畫清查完竣,且清查結果為公共設施或公務用建物,且無同要點第5點規定被占用、閒置或低度利用之情形或辦理委託經營、出租(含標租)情形者,得於每年盤點時,填報財產盤點清冊報管理機關首長備查,免再辦理清查,合先敘明。
三、請貴校就經管之市有建物詳實檢視,如依清查作業要點規定免再辦理清查者,請填妥本表後免再函復;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請依清查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辦理建物清查作業,於105年3月31日前依清查要點第4點第6項檢附相關資料函送本局彙總,請勿逕自函送本府財政局。
(一)新增及接管之市有建物。
(二)屬閒置、低度利用等情形應列管辦理清理之建物。
(三)本府已列管在案之閒置及低度利用等建物。
(四)其他屬清查作業要點第5點應辦理清查情事。
四、本府已列管在案之閒置及低度利用等建物,依清查作業要點規定,仍應每年定期辦理清查,惟土地及建物登記等相關資料如無異動,則僅須檢附更新後之清查表及建物內外部現況照片;如有異動,則仍請依前項說明函送本局。
五、為避免影響本府就閒置建物之統整處理作業及屢經報章媒體揭露相關閒置建物問題,影響本府聲譽且產生民眾不良觀感,經貴機關清查建物現況屬清查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應辦理清理之情形,縱屬已有利用計畫或拆除計畫,惟尚未依計畫完成使用或拆除完竣前,仍屬應提報列管之建物範圍,務請核實提報列管,並依同要點第7點及第8點規定辦理清理,俟依計畫用途使用後,再行提報解除列管,倘再發現有隱匿不報之情形,將依清查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辦理懲處事宜。
六、前揭清查作業應報送之表冊及相關資料,務請詳實填報並以電腦登打,學校請先送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本局)督導及彙總後送本府財政局,一併將電子檔寄至本局承辦人信箱(day228@gmail.com)。
七、清查作業期滿後,本府將針對各機關清查及清理成果,派員實地訪查建物之實際使用現況及利用情形,並列入市有財產檢核重點項目。倘有任何疑義,請洽本府財政局各業務轄區承辦人。
八、隨文檢附上開原函影本、清查作業要點、本市市有建物清查及清理作業流程說明、臺中市市有建物清查總表及本府財政局業務轄區分配表各1份。另本案所需表格(即清查作業要點附件一至附件五)已置於本府財政局/公告訊息/公告法規/公產管理科項下,請自行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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