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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103年支(兼)領月退休金(俸)金額發給情形調查表,請於7月9日(星期三)前填報完成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民國103年6月26日府授人給字第1030120957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人事總處為瞭解各機關(構)學校103年支(兼)領月退休金(俸)金額發給情形,請各校於103年7月9日(星期三)前填復「103年度支(兼)領月退休金(俸)金額發給情形調查表」。 三、所稱「月退休金(俸)」指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之月退休金(俸)之合計數,內涵包含月補償金、本人及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又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不列為退休金(俸)計算。 四、本表於填報期間可無限次數填報,無須電請本局退回調查表(雖有無法修改之訊息,仍可再次覆蓋);每欄位皆須填寫數字(無則填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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