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因應立法院審議「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需要辦理。
二、本表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調查基準日(102年3月31日)在職之人員: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74年5月3日)進用不需辦理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改任換敘,其職稱列入服務學校或其附屬機構之編制,經主管機關核准有案之職員(不含經銓敘審定人員)。
四、填表有任何疑義,請循輔導機制(須先洽詢小組長及組長彙整疑義後,由組長統一來電詢答後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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