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4月1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20036432A號函辦理。
2.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條規定略以,「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爰各校於訂定學生獎懲辦法時,應積極注意校規是否抵觸性別平等教育法中有關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保障之精神。
3.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本府全面檢視所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所訂學生獎懲辦法是否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精神,俾利各校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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