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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nel: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局務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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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給與支給情形及法制化建議檢討方向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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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填列之給與項目僅限填無法源依據之給與(如僅依行政命令之給與),倘給與項目之核發有法源依據者則不需填寫(如專業加給乃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又如屬全國一致性通案規範者(如年終工作獎金、年終慰問金、生活津貼、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加班費、依「退休人員照護事項」發放之給付【含三節慰問金】、依「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核發之獎勵金、公務人員(含警職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優惠退離加發之慰助金等),則不須填列。 2.所稱「各項給與」包括待遇、津貼、奬金、費用、保險等皆屬之(如工程獎金、醫療奬勵金、試務酬勞費、保險【團體保險或意外保險】、慰勞慰助【問】金等)。 3.所稱「支給依據」係指無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規範,僅由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發給者(經行政院核定有案者,請敘明行政核定之文號,如無,則敘明核發依據);並請檢附相關規定。 4.所稱「101年支給人數」,以101年12月支給有案之人數為準(按:保險事項係指「投保人數」);如無,則以最近1個月支給之人數為準。 5.預算科目請填列人事費或業務費(如工程管理費等)或基金之種類及名稱(如醫療循環基金等)。 6.法制化檢討建議如選擇「提升至法律位階」,請敘明擬修正之相關法律或擬新訂之法律,如公務人員俸給法、軍人待遇條例、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等。 7.有多項給與項目請用分號區別,如果無應填寫項目請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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