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1年7月4日臺中(二)字第1010117838A號函辦理。
二、本案公費生名額提報,以102學年度招生培育,預計於107學年度畢業分發服務之公費生為主;倘各校在107學年度以前有公費師資需求,請一併填列,俾陳報教育部協調師資培育大學協助培育。
三、請各校於101年7月31日(星期二)填妥本表,俾憑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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