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1年7月24日臺國(四)字第1010139724號函辦理。
二、填表說明:
(一)代理教師:係指因教師請假時間或該職缺超過3個月以上,聘期為連續3個月以上,以全部時間代理課務及職務者稱之。需經公開甄選及教評會審查後經校長聘用。
(二)獲原校續聘:於學校擔任3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於下一學年間經公開甄選再次獲原學校聘任為3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三、本案請於101年7月30日(星期一)下班前完成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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