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 0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12月9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50145611A號函辦理。 二、有配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為建置新住民未成年子女於外國久住後返臺就學相關輔導機制事宜,請貴校提供近3年(103-105學年度)於外國久後(住一年以上)返臺就學面臨學習困境之新住民子女學生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