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8月12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092493號函辦理。
二、由本局彙整貴校所填報符合本計畫安全標準並完成簽署愛心服務站(商家)約定書、頒發愛心服務站識別標誌及愛心服務站(商家)守則之愛心服務站清冊後,函轉轄區警察局知照;原始資料留校備查。
三、所有個人資料僅作業務聯繫之用,本局將善盡資料保密之責。
四、本案實施計畫請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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