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第7條第2項第1款第1目規定,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定期將所屬或核准立案之學校、機構查詢名冊報教育部,由教育部核轉法務部查詢。
二、請各校於105年7月19日(星期二)前將附件調查表填妥,由本局彙整調查表陳轉教育部查察。
三、倘貴校未及於前開辦法所訂期限查詢,請依前開辦法第7條第2項第1款第3目規定自行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四、倘對上述事項有疑義,請電洽本局中等教育科承辦人江盈陵,電話22289111分機5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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