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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催辦:有關本市市有建物清查及使用管理情形經審計機關核有應查復事項案,經核尚有缺漏者計73校,請前揭學校於105年5月4日(星期三)前務必補正,請查照惠辦。

一、依據本府105年3月3日府授財產字第1050037995號函(諒達)、本局局務調查表(編號589-6240、編號589-6373)暨本府105年4月15日府授財產字第1050078027號函(附件1)續辦。 二、經查旨案業催辦1次,惟審酌部分學校內容後仍可發現缺漏者(名單整理如附件2、3之第1分頁),爰請名單內學校財管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本權責確實填復。次查本府各1級單位僅有本局尚未完成彙整,倘因此延誤本府函復審計機關之時效,將建請學校依照「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第4點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一)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情節輕微。」或同表第5點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一)工作不力或處事失當,或因過失貽誤公務。」簽辦相關人員。 三、本表填答提示如下: (一)附表1及2補正作法較困難,倘貴校無法於填報日前完成,建議填復未來補正之積極作為,可參採財政局初審後認可之作法,或逕洽財政局分區承辦人討論(分機號碼如附件4)。 (二)附表5至9均可於校內財管系統補正,建議填復本表前先於該系統修正完竣,並填復「已於財管系統修正完畢」類似內容;或填復內容明確說明無法補正之困難,亦可逕洽財政局分區承辦人討論。 四、另重申本次填報後仍有缺漏者,將函請財政局依據「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檢核要點」第8點第1項第2款規定,針對前揭學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性財產檢核,倘檢核結果仍有嚴重缺失,尚可依據同要點第12點1項第2款規定,核予適當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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