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小體育教師定義:於國民小學教授體育課之教師(含配課),代理體育課程之教師人力不在本調查之列。
二、國小體育專長教師包括:
(1)指體育運動相關系所畢業之國小體育教師。
(2)取得大專校院體育相關系所進修學分8學分以上之國小體育教師。
(3)具有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核發之C級以上教練證之國小體育教師。
(4)具有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核發之C級以上裁判證之國小體育教師。
(5)具體育署核發之「體育專業證照」(包括:國民體能指導員證.學校體適能指導員證.登山嚮導員證.運動傷害防護員證.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之國小體育教師。
(6)具有經體育署審定並認可,具授證資格的民間團體所授與之救生員證及山域嚮導證之國小體育教師。
三、非體育專長教師:無具備上述任一要件者之國小體育教師,即為非體育專長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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