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申菸害防制法之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全面禁菸,及應於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請加強菸害防制教育及輔導。
二、請各校確實掌握吸菸學生資料,並落實安排3小時戒菸教育課程及輔導。
三、本局為統計本市吸菸學生人數,請貴校協助於105年4月29日(五)前至本局網站填報103學年度至104學年度吸菸學生人數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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