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 0 一、依據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105年2月25日審中市二字第1050000972號函辦理。 二、為貴校查報104學年度第1學期課後照顧班師資人數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資格人數不合,請查處差異人數情形並填報查處情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