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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市有建物清查及使用管理情形,經審計機關核有應查復事項,請貴校依格式查填本表,於105年3月10日前填竣,免再函復,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105年3月3日府授財產字第1050037995號函辦理(本案公文另發)。 二、經查忠明高中、豐原國中、光復國中小、軍功國小於審核通知事項辦理情形表(附件1)核有應查復事項,請依格式查填。 三、另請各校先查詢各附表(附表1至附表8)主辦機關簡表(附件2),倘貴校核有應查復事項,再查詢附表1-8(附件3、4)依應查復事項填復。本表預列每項(附表)可查填5筆資料,若有逾5筆者,請一併填列於第5筆同一欄位,惟請妥為分項或註記,俾利彙整。倘所送資料未有分項或註記,不利彙整,將另案公告請該校再行填送本案附件檔案。 四、倘貴校未有應查復事項,請於各項空格內填「0」,方可上傳資料結案。上開查填資料以本系統為準,所有填報學校(含聲復學校)免函復,亦不必再傳送任何檔案(附件1、3、4),俾利簡化行政程序為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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