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協辦政風業務作業要點」辦理。
2、貴機關、學校於104年度兼辦(原協辦)政風業務期間合計達6個月以上之人員,擬議核予嘉獎1次,以資獎勵。
3、獎勵權責屬機關學校之人員,請自行依規核布獎勵;獎勵權責非屬機關學校之人員,請自即日起至1月15日(星期五)下午17時止,完成填報「擬議獎勵調查表」,俾利本室彙處。
4、本表調查資料僅供辦理本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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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機關、學校於104年度兼辦(原協辦)政風業務期間合計達6個月以上且獎勵權責非屬機關學校之人員(如校長、園長、人事人員等),自即日起至1月15日(星期五)下午17時止,完成填報「擬議獎勵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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