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市健康兒童選拔實施要點(以下稱本要點)辦理。
二、依據本要點第二點規定:「本要點所稱健康兒童,指符合下列規定,並經本市國民小學及幼兒園選拔產生之學童:(一)行政院衛生署公布之身體質量指數(BMI)在正常範圍內。(二)兩眼裸眼視力0.9以上。(三)牙齒無齲齒或已治療狀況。(四)其他具有良好學習態度、人際關係或心理健康狀況者。」。
三、請各園依上揭要點第二點之選拔條件,每班遴選一名健康兒童,並詳實填具下列調查表,逾時未報園所,視同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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