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體育專長」教師指:
(一)指體育運動相關系所畢業之國小體育教師。
(二)取得大專校院體育相關系所進修學分8學分以上之國小體育教師。
(三)具有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核發之C級以上教練證之國小體育教師。
(四)具有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核發之C級以上裁判證之國小體育教師。
(五)具體育署核發之「體育專業證照」(包括:國民體適能指導員、登山嚮導員證、運動傷害防護員證、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之國小體育教師。
(六)具有經體育署審定並認可,具授證資格的民間團體所授與之救生員證、山域嚮導證及經中華民國體育學會核發之學生體適能指導員之國小體育教師。
二、非體育專長教師:無具備「體育專長」任一要件者之國小體育教師,即為非體育專長教師。
三、本表所指「游泳專業」指:
(一)指體育運動相關系所畢業,曾修習游泳相關課程者。
(二)取得大專校院體育相關系所進修學分8學分以上,曾修習游泳相關課程者。
(三)具有全國性或地方性單項運動協會、經合法設立各級主管機關認可由民間團體核發之C級(丙級)以上教練證或救生員證者。
四、「游泳池管理規範」學生及教師(練)比例如下:
(一)學員為七歲以下者,學員教練最低比例為五比一。
(二)學員為七歲至十歲者,學員教練最低比例為十比一。
(三)學員為十歲以上者,學員教練最低比例為十五比一。
五、無實施游泳課程學校,第5題以後資料請均填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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