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旨揭行政研習,請填報貴校校長、教務主任(含教學組長)參加旨揭研習情形,俾利掌握人數開辦研習。
二、貴校校長、教務主任若於102學年度(含)以後曾參加校長、主任行政研習,則本(104)學年度無須參加旨揭研習;換言之,貴校校長、教務主任若102學年度(含)以後未曾參加校長、主任行政研習,則須參加旨揭研習。
三、請於104年10月13日(星期二)下班前填報完畢。
四、如有相關問題,請電洽本市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電話:04-23584817、聯絡人:魏君潔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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