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局104年7月1日中市教體字第1040047708號函諒達。學校護理人員應為實際負責學衛生及護理業務,避免專兼任其他職務。
二、本案調查係以104年8月31日為基準日,請各校協助依限完成填報。
三、填表補充說明:
(一)第5題其他欄填列第4題未列之其他"非本職"業務,學校衛生業務或已列第4題項目,請勿填入,以免重覆計算。
(二)各校護理人員無論兼任與否請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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