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辦理。
二、學校教師每學期按學校排定交通導護輪值表值勤績效優良且未申請補休,或扣除補休後仍達10小時以上且績效優良(時數採計由學校自訂導護辦法認定),備有書面資料可供查驗者,由本局核頒獎狀乙紙以資嘉勉,餘超過10小時部分,請轉知所屬於無課時補休。
三、「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第10點規定:「學校教師因擔任校外交通導護超時工作部分,得累計交通導護時數,累計達四小時者,在不影響正常教學下,於六個月內得予以補休假或行政獎勵」,係指校內形式(如學校頒發獎狀)之行政獎勵,併予敘明,以資辨別。
四、教師姓名請務必確認(異體字、特殊字請括號加註說明),填報多位教師姓名,請以逗號「,」隔開(填報範例:李○○,張○○,謝○○…),並請於104年9月11日(星期五)下午3時前填報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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