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4年7月30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099980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三、教育部為瞭解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落實情形,瞭解不同性傾向及性別認同學生之處境,函請各縣市政府填復旨揭調查表,爰請各校於104年8月19日(星期三)下班前填報完竣。
四、調查表中「請求或反應之學生人數」、「請求或反應事項」及「學校提供協助事項」,指因不同性傾向及性別認同,向學校請求協助或反應之學生人數、事項及學校因此提供協助之事項,本案調查期間為103年8月1日至10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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