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了解具備以下資格人數,作為規劃相關政策之佐證依據。
二、調查對象:需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一)設籍本市並就讀本市轄內各級學學校之國高中小運動選手,且所屬家庭領有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未受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運動選手輔導照顧計畫補助者。
三、具備成績:本市之國高中小運動選手最近一年內,成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教育部體育署認可之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選拔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賽會者。
(二)參加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或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獲得個人項目前8名或團體項目前6名
者。
(三)參加教育部主辦學校運動聯賽總決賽獲得團體賽成績前8名者。
(四)參加全國單項運動協會(以亞運及奧運項目為限)且參加隊伍達四縣市以上,並報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定為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
試資格運動錦標賽,獲得團體項目成績前6名者、個人成績前8名者。
(五)參加本市全市性比賽(以亞運及奧運項目為限),獲得團體項目成績前6名者、個人成績前8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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