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局104年5月26日本市所屬學校空餘校舍再次清點與重新盤整會議紀錄辦理。
二、欄位(A)現有教室數量含教學空間、行政空間及服務空間;不含樓梯間、畸零空間及地下室。單位空間小於0.5間教室則視為畸零空間。
三、欄位(B)請依教育部91年6月10日台國字第091076418號函發布之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計算。
四、欄位(I)無法使用室部份,除需詳實說明,並需伴隨提出改善或拆除計畫。
五、各校填列之已活化教室數,應為實際運用且有相當之使用頻率,僅掛牌之名義活化不得採計,並由本局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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