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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nel: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局務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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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自殺死亡辦理撫慰、給卹之相關經費統計及意見調查表(請於103年11月26日下班填報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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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臺中市政府103年11月24日府授人給字第1030240406號函辦理,請各校免再傳送調查表至本府人事處。 2.貴校若無是類人員或情形,各欄位請填註「0」後報送。 3.查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撫卹法(以下簡稱撫卹法)第3條第1款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因病故、意外死亡及因公死亡,給與遺族撫卹金;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復規定,病故或意外死亡尚不包括自殺死亡。復查有關聘僱人員於聘僱期間自殺死亡相關給與事宜,前經總處101年7月23日總處給字第10100357201號函知各機關,以參酌撫卹法之精神,停止適用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6年7月22日86局給字第24005號函規定:「各機關聘僱人員在聘僱期間自殺死亡者,同意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之規定,比照因病死亡者發給其遺族公、自提儲金本息,並另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規定酌給撫慰金」。 2.本調查表所稱「自殺死亡」不包括因犯罪而自行結束生命者。上開「犯罪」係指故意犯侵害重大國家法益、社會法益與生命法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或涉嫌觸犯上開罪狀之當事人自殺於確定判決前而犯罪事證明確者。又「重大」係指犯法定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或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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