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各級公立學校員工總人數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若進用人數不足,需依同法第43條規定,定期向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金。
二、僅限「未達身障進用比例之學校」始得申請補助。
三、有補助需求之學校,請檢附(1)104年1-8月學校進用身心障礙人員補助申請表(如附件)及(2)相關佐證資料,並於103年11月7日(五)前免備文送達本局秘書室,逾時不候,資料不齊者,視為未提出申請。
四、為避免影響其他學校權益,逾時不候,若承辦人不在務必請職務代理人協助辦理。
五、無需補助之學校也需填報,填報表格時,請均填0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