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03年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教育事務統合視導指標辦理。
二、依據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學校辦理餐飲衛生業務,應指定專人擔任督導人員。前項督導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領有營養師執業執照者。
2.大專校院餐飲、食品、營養、生活應用、醫事、公共衛生等相關科、系、所畢業,並曾修習餐飲衛生相關課程至少二學分者。
3.大專校院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並具烹調技術士技能檢定監評人員資格者。
4.大專校院畢業,曾接受主管教育、衛生行政機關或其認可機構所舉辦之餐飲衛生講習課程達三十二小時以上,持有證明者。本辦法施行前學校已指定之督導人員,未具前項資格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取得資格。
三、請各校立即檢視所指派之餐飲衛生督導人員是否已符合上開條文之規定。
四、為協助各校餐飲衛生督導人員取得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4條第4款之資格,本局每年均於暑假辦理午餐衛生督導人員研習16小時。
五、各校餐飲衛生督導人員其資格是否符合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已列入教育部年度統合視導指標之ㄧ,請各校務必督導所屬人員積極參與相關研習,以符合法規條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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