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9月12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30098123號函辦理查報。
二、請各校於103年9月23日(二)下班前填畢,請注意各題間之驗證關係,務求數據正確,俾利管考。
三、洽詢電話:22124885轉203 劉瓊瑛小姐。
四、填表說明:
1.依據:
(1)家庭教育法第15條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
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其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
(2)家庭教育法第15條2項規定,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被通知參與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
出席者,該管主管機關得委託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進行訪視。
(3)有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之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請參見主管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發布「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2.依據家庭教育法第8條規定,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團體係指,家庭教育中心或其他與家庭教育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爰本表之「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委託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進行訪視」,係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整合所轄家庭教育中心(如:建構最需要關懷家庭輔
導網絡計畫)、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心理衛生諮詢服務中心、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等資源,以進行訪視。
3.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函請所屬學校填報辦理成果時,能併同宣導家庭教育法相關規定,以督導學校落實辦理家庭教育推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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