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01年度一般教育補助款考核項目辦理。
二、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9條第2項規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請各校落實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之法定標準。
三、本案調查時間點為101年1月1日至9月30日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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