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1年9月19日臺國(四)第1010176116號函辦理。
二、本案教育部考核評鑑指標係以國民中學藝術才能班101年度預算編列額度須大於100年度為達標標準。三、為利資料彙整,請於101年9月27日中午12時前填列100及101年度藝術才能班預算編列總額及項目,如鐘點費、設備費等(項目名稱請自行增列,並請將100年度及101年度佐證預算書掃描後,電傳至承辦人信箱(irenepai@taichung.gov.tw)。
四、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白芸凌小姐(04-22289111-5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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