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照顧本市應考學生,本局以經費補助方式由學校依規自行僱用合格車輛接送學生。
二、每車以補助新臺幣4,000元為上限,不足部分由學校自籌。
三、案內專車僅限學生搭乘,未開放予家長。
四、請調查需求學生數後於103年4月10日(星期四)下班前完成彙報,俾利核定各校專車數及經費,逾期視同無需求。
五、檢附「103年國中教育會考臺中市各國中考場配置一覽表」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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