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5條規定:「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據此各校教職員工參加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習或訓練應達100%。
二、本案調查資料統計自102年1月1日迄今辦理情形,各場次所納入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內容應達2小時以上。
三、本調查表請於102年12月26日(星期四)下班前填具完成(每填寫一個研習場次請點選一次「新增一筆」填報),並分場次繕具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併同簽到表送烏日區九德國小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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