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8月14日臺國署國字第1020079029號函辦理。
二、請於本(102)年8月25日前填報,以利依限向教育部函報申請經費。
三、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學生應持有證明文件。補助學生身份別不重複填報為原則,請以1.原住民2.身心障礙(學生本身持有身心障礙手冊)3.低收入戶之順序補助。
四、本表請於8月25日前填報,學生低收入戶證明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請於102年9月10日下班前(星期二)前送達霧峰區萬豐國小,並於信封註明學校名稱及項次,項次請參閱附件一,並註明為"教育部補助102-1課照學生證明文件",檢附學生名冊為第一頁(如附件二),原住民學生請各校自行審查留校備查,列入102年度課照訪視項目。
五、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學生及原住民學生三類學生整學期參加總經費(學校吸納30%,市府自籌10%,教育部補助60%,補助金額由本局依各校填報總經費運算後統一填列),若申請金額為0或負數,視同未申請。
六、另需填報國小課後照顧辦理情形及供需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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