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102.08.02(五)102年度臺中市災害防救深耕計畫第三次行政協商會議(八月份工作小組會議)暨災害防救辦公室管考會議決議辦理。
2.為提升本市災害防救計畫之完整性,提高災害防救效能,請各校提供安全結構無虞(符合現行耐震設計規範)之合法建物及戶外操場做為防災避難收容處所。
3.請各校務必提供室內及戶外避難收容處所,並於102.8.8(四)中午12:00前完成填報,以利彙整。
4.業務承辦人:秘書室王銘男(分機5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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