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7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20065049A號函辦理。(附來函)
二、學生為教育之主體,為營造友善校園,只要是校內學生制服,學生得混合搭配穿著,各校宜容許差異性,並落實於相關校規條文,惟學生穿著仍須注意禮儀。
三、部分校規是否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需視該校規之制定過程、意旨,是否因性別刻板印象而制定規定;如是,則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
四、學生進出校園之穿著規定,須注意是否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或其精神。
五、請 貴校先由校內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自為檢視校內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是否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其立法精神,與有性別刻板印象;檢視時可參照下列例舉,惟非僅限於此者:
(一)規定女學生的制服只能穿裙子或裙裝。
(二)規定男學生的制服只能穿褲子。
(三)限制女、男學生的頭髮長度,以符合性別印象。
(四)規定女學生的內衣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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