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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校於本(102)年5月30日前填報「進用聘(僱)用人員情形及程序調查總表」。

一、臺中市政府102年5月27日府授人力字第1020093203號函諒達。 二、為快速彙整及統計,原市府函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局何科員乙節,改以本調查表方式填報(無則填0)(公立幼兒園免填)。 三、本調查表查填基準日(102年5月1日-即當日在職者計之)。 四、填表需注意事項詳附件說明及範例;另填表有任何疑義,請循輔導機制(先洽詢小組長及組長彙整疑義後,由組長統一來電詢答後轉知)。 【以下可逕閱讀附件檔】 五、範例及填表說明摘述如下(亦可詳附件檔): (一)「聘用人員」指預算員額內於人事費或用人費項下,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者;「約僱人員」指預算員額內於人事費或用人費項下,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者。 (二)機關預算員額總數--指各機關組織法規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稱階或級別之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之預算員額合計數(不含約用人員、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職務代理、留職停薪期間進用之聘(僱)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技工、工友、駕駛、駐警及臨時人員)。 (三)聘(僱)等級--請填寫現行聘(僱)用等級,約僱人員:第一等至第五等,聘用人員:第六等至第十三等。 (四)服務年資--指擔任聘(僱)用人員總服務年資,即包含目前服務機關及之前擔任聘(僱)用人員年資之加總。 (五)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僅須於「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欄勾選即可,毋須再於「外籍人士」欄勾選。外籍人士--指聘(僱)用人員未具中華民國國籍,僅具外國國籍者。 (六)預算員額--指各機關依該年度施政計畫,配合年度預算,在法定員額範圍內,視當年度財政狀況所編列之員額。 1.依人事費進用--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明定,凡各機關學校因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條例及僱用辦法規定進用之聘(僱)用人員支領之酬金屬之。【※本欄係指本府年度計畫核定有案以府預算進用者,不含補助款(全額補助、部分補助)、留用約僱及職代約(聘)僱、約用人員及業務助理。】 2.依用人費進用--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作業基金適用用途別科目表明定,凡非營業基金用人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條例及僱用辦法規定進用聘(僱)用人員之薪金屬之。【※本欄係指本府年度計畫核定有案以基金或其他(專戶、自給自足)經費進用者,不含補助款(全額補助、部分補助)、留用約僱及職代約(聘)僱、約用人員及業務助理。】 3.在組織法律中明定進用之聘用人員--亦為機關預算員額內於人事費項下進用之人員,爰該2欄位均須勾選。 (七)非預算員額--指各機關非依「人事費」或「用人費」進用,而於其他經費項下參照聘用條例或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預算科目名稱--指預算書上人事費(或用人費)以外第一級科目經費名稱,如業務費、獎補助費、營業基金用人費或其他費用。 (八)初聘(僱)時進用程序,係指聘(僱)用人員於機關辦理公開甄選後,首長核定前之行政作業程序。 (九)機關初聘(僱)用人員或續聘(僱)用人員時,如均非表內進用或續聘程序,請於其他欄敘明作業流程(例如:短期聘(僱)用人員經甄審委員會通過,年度聘(僱)用人員經專業甄選小組審議通過,再由首長核定後進用、技術職聘(僱)用人員經專業甄選小組審議通過,行政職聘(僱)用人員經由業務單位考核後再經首長核定後進用、聘用7等以下,經業務單位審核通過,聘用8等以上,經由專業甄選小組審議後再經首長核定,或其他方式)。 (十)改聘(僱):係指本機關內聘(僱)用人員改聘(僱)為其他等別聘(僱)用職務。續聘(僱):係指經機關於年度聘(僱)用契約屆至後,予以續聘(僱)之聘(僱)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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