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師資培育法」第24條及「幼稚園及托兒所在職人員修習幼稚園教師職前教育課程辦法」規定賡續辦理。
二、本案調查就讀意願之對象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幼稚園及托兒所在職人員修習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施行前(即民國92年7月31日)已在政府立案之幼托機構實際從事教學或
保育工作,迄今繼續任職並取得在職證明者,且符合以下資格:
1、按月支領專任人員待遇,具備足資證明文件者。
2、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社會局公告具應考幼教專班資格人員名冊內之人員〈如附件〉。
(二)具備下列學歷條件之一: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校院畢業或有學士學位具大學畢業學歷者。
2、具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學歷,取得大學學籍,並於大學修畢普通課程至少32學分者(含32學分)。
三、請於101年5月27日(星期一)前填列完成,逾期未填報致影響貴屬權益,請自行負責〈非列冊園所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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