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來函辦理.
2.請學校依實際需求提出申請,本局另擇期召開審查會議審核後提報教育部申請.
3.本案請詳填欲申請補助購置之開辦職群、設備名稱、用途、數量、單價及總價,並請務必於102年4月1日(星期一)中午前填報完成,逾期恕不受理.
4.本案不予補助資訊設備(如電腦、投影機、相機等),各校請勿提出
5.配合事項:
(一) 所購之設備限耐用2年以上,單價金額得超過新臺幣1萬元以上者,且不得購買消耗品。
(二) 所購之設備須以耐久材質標記「102年度教育部專款補助」字樣,並拍照存證。
(三) 本案經費須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四) 所購之設備須列入財產清冊,並在財產帳上列明,備供查核。
(五) 補助款之使用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辦理完竣,有關支出憑證應依有關規定辦理核銷。
(六) 本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如有不實經查證屬實者,補助款應予追繳。
(七) 近3年已購置之設備,不得再行申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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