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2年2月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08221號函辦理。
二、各校請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以控留5%為基礎填寫「預計控管人數(比率)」欄位,並以每學年度調降1-2%之代理(課)教師人數比率為目標填寫「預計達成代理代課人數(比率)」欄位。
三、本表「102年改善策略」、「103年改善策略」及」「104年改善策略」欄位,請參考附檔「各縣市教師員額控管與代理代課教師比率改善計畫」填寫。
四、完全中學請填國中部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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