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1年7月24日臺國(四)字第1010139724號書函辦理。
二、代理教師:係指因教師請假時間或該職缺超過3個月以上,聘期為連續3個月以上,以全部時間代理課務及職務者稱之。須經公開甄選及教評會審查後經校長聘用;薪資發給依「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
三、獲原校續聘:於學校擔任3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於下一學年間再次獲原學校聘任為3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四、本調查表請於101年8月3日(星期五)前填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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