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02年2月6日府授低碳辦字第1020023338號函辦理。
二、計算方式如下:
1.電費收據屬逐月收費者,以同年1月至12月電費收據上之用電度數合計之;若屬隔月收費者,以偶數月或奇數月之電費收據上用電度數合計之。
2.照明節電改善者,照度應符合教育部學校教室照明與節能手冊建議值。
3.計算公式:【(當年度用電總度數/全校教職員工生總人數-前年度用電總度數/全校教職員工生總人數)÷前年度用電總度數/全校教職員工生總人數】×100﹪
4.全校教職員工生人數計算方式:(3月1日人數+11月1日人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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