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9條第1項:「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二、請各校每個欄位均應填報,未完整填報無法上傳。
三、「是否符合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是/否)」為誤值,應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女性比例是否達二分之一以上」。
四、「未符合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標準之理由」為誤值,應為「未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女性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規定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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