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1年7月20日臺人(二)字第1010133987號函辦理。
二、旨揭人員若為他學年度提會於100學年度審結者,請於備註欄註明案件發生時之學年度。
三、若無是類人員,請填「0」。
四、若有接獲民眾反映疑似不適任教師者,請填寫100學年度接獲疑似不適任教師通報處理情形一覽表(查處結果若為非不適任教師者亦需填寫),並請於101年8月1日前E-mail至maple@taichung.gov.tw。
五、本案請於101年8月1日(星期三)下班前完成填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