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第7條第2項第1款規定辦理。
二、請各校於106年1月17日(星期二)前填妥調查表(附設國民中學部之學校僅需填入高中聘任人員),俾利本局統一彙整後陳轉教育部,以查察學校聘任人員有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或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情事,若學校無查詢需求者,請於各欄位中填入數字「0」。
三、倘學校未及於前開所訂期限填報本調查表,請依前開辦法第7條第2項第1款第3目規定自行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四、各欄位填寫說明:
(一)身分證字號:請務必填寫完整10碼(含英文大寫1碼及數字9碼,勿填入其他符號)。
(二)出生年月日:請填寫完整6碼(例:民國65年1月2日生,請填650102,勿輸入西元年份或更換年月日順序)
(三)姓名及學校名稱全銜:請填寫完整正確。
五、倘對上述事項有疑義,請電洽本局高中職教育科承辦人王丞洲,電話22289111分機5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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