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學校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時,應就下列事項,考量其無性別偏見、安全、友善及公平分配等原則:一、空間配置。二、管理及保全。三、標示系統、求救系統及安全路線。四、盥洗設施及運動設施。五、照明及空間視覺穿透性。六、其他相關事項。」,請各校落實辦理。
二、本局函頒之「臺中市00國民中/小學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作業要點參考範例」第六點業已述明:「每學期至少辦理一次校園安全空間檢視說明會〈開學後一個月內完成〉,公告檢視成果、並作成紀錄。」
三、本案係調查各校100學年度第2學期及101學年第1學期辦理之情況,調查表填報內容務必與所送資料(係指101年12月26日前送至長億高級中學之資料)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