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議會105年12月29日副議長書面質詢條(編號國001號)辦理。
二、工友含技工、駕駛及一般工友;臨時人員指前述以外其他適用勞基法之人員,如警衛等。
三、勞基法修正為一例一休後,休息日出勤之加班費計算方式改變,查該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四、承上,本案欄位之填寫,以貴校適用勞基法之人員於休息日出勤計算,每週有一天為休息日,該日出勤8小時,每年52週估算(毋須考慮貴校有無編列相關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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