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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作業一事,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第7條第2項第1款第1目規定:「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年1月10日、3月10日、6月10日、7月10日及9月10日前將所屬或核准立案之學校、機構查詢名冊報本部,由本部核轉法務部查詢」。 二、請各校於106年1月4日(星期三)前將附件調查表填妥,本局將於106年1月9日(星期一)前將調查表彙整後陳轉教育部,以查察學校聘任人員有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情事,或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情事,若學校無查詢需求者,請於欄位中填入數字「0」。 三、倘貴校未及於前開辦法所訂期限查詢,請依前開辦法第7條第2項第1款第3目規定自行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四、倘對上述事項有疑義,請電洽本局國中教育科承辦人劉姿君,電話22289111分機5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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