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7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設學生家長會,應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該校之名稱;其組織章程、任務、委員人數、委員產生方式、任期、選舉罷免、議事規則、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二、因應國立高中職改隸暨私立學校督導權移轉,按上開規定,並為健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家長會組織及運作,爰此訂定本辦法。
三、如有疑義,請填寫修正意見,如無,請於空格填入0,本科將擇期召開法規研修會議。
四、檢附草案及六都比較表各乙份供參。
五、填報相關問題,請洽中等教育科承辦人陳小姐,電話22289111分機5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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